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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四川省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自律與監督,提高土地估價行業的整體服務質量,維護市場秩序和土地估價機構及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頒布的《土地估價師注冊辦法》、《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辦法》、《注冊土地估價師自律守則》以及《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可由經注冊的土地估價師和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發起設立。本規定所指土地估價師是指經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后,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依照《土地估價師注冊辦法》以及《全國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管理實施方案》,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凡在四川省境內注冊及從事土地評估的機構及人員均應嚴格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省協會)負責全省土地評估機構的執業注冊、資信評級、執業情況檢查、土地估價師注冊、繼續教育等工作。
    第五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個人合伙或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機構名稱中應明示土地、不動產、土地資產、地產、地價評估或估價等表明土地估價專業的術語。
    第六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等級注冊管理。全國范圍執業的機構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注冊,申請注冊時,由省協會審核并推薦上報。四川省境內執業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由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實行B級、準B級、C級三級注冊管理。
第七條  土地估價師執業實行注冊制度。未經注冊的土地估價師不得從事土地評估中介業務。土地估價師注冊工作由省協會按照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頒布的《土地估價師注冊辦法》以及《全國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管理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土地估價師注冊有效期為五年。在注冊有效期內,土地估價師必須接受100個學時以上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認可的繼續教育學習。
第八條  土地評估機構可參照國家有關收費指導價標準收取服務費用,不得以惡意競爭等手段干擾土地評估市場正常秩序。
第九條  建立土地評估業績報送制度。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按協會的要求報送土地估價業績清單,全國范圍執業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同時按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的要求執行。
第十條  省協會對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實行年檢制度。對機構年內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評級,并將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設立及注冊管理
第十一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實行注冊認證制度,按等級實行資質管理。符合升級條件的可逐次升級,不得越級。
在全省范圍內從業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注冊級別由省協會統一認證,并依據評估機構的執業水平經評審后授予B級、準B級、C級執業資質。新設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從C級開始申報,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應由符合執業注冊條件的土地估價師等人員發起,其中執業土地估價師不少于發起人總數的三分之二;
2、執業土地估價師的出資比例不少于出資總額的三分之二;
3、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執行合伙人應由執業土地估價師股東或合伙人擔任;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兩年以上(含兩年)的執業土地估價師。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5、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注冊土地估價師5名以上,其中執業滿二年以上的注冊土地估價師不少于2人。
第十二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程序
1、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向省協會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協會應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件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機構補報材料。
2、省協會對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申請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申請注冊機構資質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注冊申請報告;
2、《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申請表》;
3、工商營業執照;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出資人協議及其公證書;
5、股東或合伙人簡歷、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及技術負責人人選、股東股權結構或合伙人出資比例;
6、土地估價師相關注冊材料;
7、機構辦公場所的房屋產權或租賃合同的有效證明;
8、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省內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經省協會審核后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推薦申請在全國范圍內執業:
1、注冊資金達200萬元,注冊土地估價師10名以上,其中執業滿四年以上的注冊土地估價師不少于4人;
2、年評估額在7億元以上或土地評估的年收入在100萬元以上;3、資質評審平均分在80分以上;
4、取得B級土地評估資質已滿3年;
5、無不良執業記錄。
第十五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申請B級資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70萬元以上,注冊土地估價師7名以上,其中執業滿四年以上的注冊土地估價師不少于3人;
2、年評估額在5億元以上或土地評估的年收入在50萬元以上;
3、資質評審平均分在75分以上;
4、取得準B級資質2年(含2年)以上;
5、無不良執業記錄。
第十六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申請準B級資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60萬元以上,注冊土地估價師6名以上,其中執業滿兩年以上的注冊土地估價師不少于3人;
2、年評估額在2億元以上或年收入在30萬元以上;
3、資質評審平均分在70分以上;
4、取得C級2年(含2年)以上;
5、無不良執業記錄。
第十七條  合伙制性質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申請省內各級別土地評估機構注冊資質的,申報的土地估價師人數可比同級別公司制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少于2人;
第十八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按資質等級從事相適應范圍的土地評估業務。
全國范圍執業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所有類別的土地項目評估和基準地價評估;
B級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可在全省范圍內從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類宗地價格評估和省內各地基準地價評估;
準B級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可在全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獨立從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單宗估價額在貳億元人民幣以內的宗地地價評估以及縣城和縣級以下建制鎮基準地價評估;
C級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可在全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獨立從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單宗估價額在壹億元人民幣以內的宗地地價評估以及縣級以下建制鎮基準地價評估。
第十九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需在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完成后30日內,向省協會辦理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在經營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省協會視其情形將作出撤銷其注冊或降級的決定。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嚴重違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規定的;
3、以欺騙、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注冊的;
4、未按規定上報業績清單的(未報、虛報);
5、未通過年檢且經一定整改仍未合格的;
6、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歇業超過一年以上或其他事由終止營業的;
7、其他應予撤銷注冊的行為。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被撤銷注冊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省外的全國范圍執業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擬在四川行政轄區內執業的,須向省協會備案后,方能從事土地評估業務。辦理備案時,應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從業備案申請書并附《省外土地估價機構從業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2、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注冊證書復印件(須查驗原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社會企業(公司)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須查驗原件);
4、本機構執業注冊土地估價師的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注冊號(須查驗原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土地估價機構依法在異地設立的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業務機構,全國范圍執業的機構和省內B級土地評估機構方能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
1、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承擔。
2、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采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名稱 + 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 + 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3、總機構在人事、財務、執行標準、質量控制等方面對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4、分支機構從事的土地評估業務,須由總機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加蓋總機構的公章,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出具土地估價報告。
第二十三條   擬設立分支機構的總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有針對分支機構的專門管理制度;
2、總機構向分支機構派出專職執業土地估價師后,剩余執業的土地估價師人數仍符合本規定的人數要求;
3、總機構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之日前2年,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穩定的業務量,2年內業務活動中未受過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
第二十四條   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負責人必須為執業土地估價師;
2、公司制機構的分支機構專職執業土地估價師不少于3人,合伙制機構的分支機構的執業土地估價師不少于2人;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取得相關工商稅務等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向總機構所注冊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提供下列資料:
1、總機構全體股東或合伙人所作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2、總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表;
3、總機構所設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4、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5、總機構設立申請之日前2年的業績清單、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
6、擬派往分支機構全部執業土地估價師登記表、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7、分支機構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   總機構在完成分支機構工商登記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須將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及二十七條所列資料,分別送分支機構所在地國土資源局和省協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股東、負責人等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更之日30日內向省協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續存期間,如出現與本辦法規定條件不符的,應向注冊的協會作出書面的情況報告,并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達到規定要求。3個月內未達到規定的,注冊的協會按程序注銷注冊。
第三章   土地估價師注冊及執業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土地估價師實行執業與非執業制度。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按本規定進行執業登記注冊,取得土地估價師注冊編號。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統一制定注冊編號規則,注冊土地估價師可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價報告。未經執業登記注冊的土地估價師,不得以注冊土地估價師的名義從事土地估價中介評估業務。
第三十條   注冊土地估價師只能在一個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需要變更注冊單位的土地估價師,在原受聘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工作時間一般不得低于一年,一般在機構年檢時進行申請變更,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在不影響執業機構注冊條件的情況可申請變更。注冊土地估價師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親自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可委托他人代辦,且需出具注冊土地估價師本人簽署的委托代辦書。   
第三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執業注冊程序:
1、土地估價師注冊由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將注冊申請人申請材料報省協會。
2、省協會對申請者的注冊材料審查后,將符合注冊條件的報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匯總。
第三十二條    申請執業登記注冊的條件
(一)申請登記的執業土地估價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2006年以前已經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或2006年以后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完成實踐考核的人員;
2、繼續教育學時符合執業注冊要求;
3、專職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執業登記: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被認定為終身禁入土地評估行業的;
3、因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4、因土地評估、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受行政處罰,自被行政處罰之日起不滿2年的;
5、在申報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嚴重違反行業自律、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
6、不符合《關于土地評估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18號)文件規定要求的;
7、其他不予進行登記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申請執業注冊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申請表;
2、登記申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證書復印件;
3、登記申請人與所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復印件;
4、能確實證明登記申請人專職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從事土地評估業務的旁證材料(如:社會人才交流機構出具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明、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登記后日常管理
(一)執業注冊土地估價師登記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職稱、學歷和學位發生變更時,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下載打印《執業土地估價師變更登記申請表》到省協會備案。
(二)執業注冊土地估價師變更從業機構應進行轉移登記。
1、執業注冊土地估價師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變更從業機構,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申請表》,經轉出、轉入機構簽署意見后,報省級協會備案。
2、執業土地估價師跨?。▍^、市)變更從業機構,按上述要求送省級協會備案后,由轉出地省級協會簽署意見,連同個人執業檔案一并報中估協辦理轉移手續。中估協核實后,并將轉移申請表和個人執業檔案轉交轉入地省級協會,并由轉入地省級協會簽署意見。
第三十五條   注冊土地估價師在執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后,省協會報中估協注銷其注冊,注銷情況向社會公布。   
1、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土地估價師主動提出不再從事土地評估業務的;
3、連續兩年未通過年檢的;
4、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進行注冊的;
5、受刑事處罰的;
6、違反其他自律規定的。
第四章  土地估價師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在從事土地評估業務中禁止下列行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載入個人不良執業檔案記錄。                                                                                     
(一)執行評估業務期間及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買賣委托評估單位的股票、債券;
(二)利用職業之便,索取、接受委托合同約定之外的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三)與他人串通舞弊,做不公正、不公平的評估;
(四)泄漏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五)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和利益;
(六)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低評估價值,出具失實的估價報告;
(七)允許他方以本人名義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或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收取費用;
(八)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執業;
(九)偽造、涂改或轉讓《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及注冊號碼;
(十)收集、采用虛假資料;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估價程序開展業務。
第三十八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及其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估價項目中需要保密的內容,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應對所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載入機構不良執業檔案記錄。
(一)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干預委托單位對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
(二)承接超過其注冊規定范圍的評估項目;
(三)以采取回扣、提成、削價競爭的方式招攬業務,擅自提高或壓低收費標準;
(四)對管理及監督部門要求填報的情況,不如實填報,弄虛作假;
(五)以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低評估價值,出具失實的估價報告;
(七)以任何方式從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
(八)虛報業績或不實申報業績以及合作項目雙方同時申報業績的;
(九)法律、法規、部門及行業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委托人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應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對委托評估的土地進行現場勘察、核實,并全面詳細的記錄以上工作過程和內容。該工作記錄作為土地評估工作的原始憑證,應妥善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應根據委托評估目的和土地用途、土地權利狀況、地上物現狀等,一般按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采用兩種以上(含兩種)的評估方法,對委托的評估對象進行評估,出具合符規范要求的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技術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土地估價報告必須有兩名以上注冊土地估價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評估機構及簽名的注冊土地估價師對出具的土地評估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公正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土地估價報告書中認定的評估結果自評估完成日起一般一年內有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處罰與申述
第四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一)到(十一)項規定,由省協會視情節輕重進行相應處罰:
(一)建議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暫停注冊資格;
(二)建議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取銷土地估價師注冊資格。
第四十六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到(七)項規定,由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
(一)警告;
(二)停業整頓;
(三)降低注冊資質等級;
(四)取銷土地評估機構注冊資格。
第四十七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及其注冊土地估價師違反行業管理相關規定,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協會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15日內向省協會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   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土地估價師違反本條列規定構成犯罪的,由有權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委托人與估價機構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提交省協會專家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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