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印發《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評協〔2006〕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健全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機制,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行為,防范執業風險,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了《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辦法》,已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辦法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資產評估行業談話提醒辦法
(2006年4月22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三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健全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機制,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行為,防范執業風險,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存在《資產評估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試行)》中規定的違規行為,但性質或情節輕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懲戒的,資產評估協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對其進行談話提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談話提醒,是指資產評估協會與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以下統稱談話對象)當面交流,指出談話對象存在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糾正違規行為的非懲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四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負責全行業的談話提醒工作,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的談話提醒工作。
中評協直接辦理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涉及證券業務評估或具有重大影響的違規行為的談話提醒。
中評協授權地方協會對本轄區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不涉及證券評估業務的違規行為進行談話提醒。
第五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談話時間、地點、事由、要求等以書面形式通知談話對象。
第六條 談話對象不能按時參加談話提醒的,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資產評估協會請假,針對同一問題的談話提醒,談話對象請假次數不得超過2次。
第七條 談話對象未經資產評估協會同意,不參加談話提醒的,資產評估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自律懲戒。
第八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談話提醒,并對談話提醒內容予以記錄。談話結束時,參加談話的工作人員和談話對象應在談話記錄上簽字。
第九條 談話對象應當按談話提醒的有關要求認真整改,并將整改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資產評估協會。
第十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將談話記錄及談話對象的整改報告等材料歸檔保管。
第十一條 參加談話提醒的人員應當對談話提醒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資產評估協會工作人員按照資產評估協會的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分。
第十三條 各地方協會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談話提醒情況統計表報中評協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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