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印發《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評協[200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了《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已經受理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申請,繼續按原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二、辦法中有關崗前培訓的條件及相關材料要求自2006年7月1起執行。
三、2005年7月1日起,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統一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作,由地方協會發放,不再收取費用。
四、地方協會應當按照辦法和《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印鑒管理暫行辦法》(評協字[1999]31號)的要求,統一為新注冊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制作印鑒,費用由注冊資產評估師本人承擔。
五、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報告和反映。
附件: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負責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管理。
中評協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對本地區注冊資產評估師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注冊并取得中評協統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是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執業會員。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
第六條 注冊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成績合格或者經依法認定;
(二)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三)專職在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四)初次申請注冊之日前5年內在資產評估機構專職從事資產評估工作累計24個月以上,重新申請注冊不受此限;
(五)已接受中評協或地方協會組織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崗前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七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三)被認定為終身禁入資產評估行業的;
(四)因在財務、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受行政處罰,自被行政處罰之日起不滿2年的;
(五)被吊銷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自吊銷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之日起不滿3年的(不含受刑事處罰情形);
(六)在申報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未被批準注冊或被撤銷注冊的,自不予批準注冊或撤銷注冊之日起不滿3年的;
(七)不履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的;
(八)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 地方協會受理注冊申請,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具體受理注冊申請的時間和次數由地方協會確定,但受理注冊申請的次數每年應當不少于4次。
第九條 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應當通過資產評估機構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要求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同時提交原件備查: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申請表》(見表1);
(二)注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明或認定批準文件;
(三)注冊申請人與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社會人才交流機構出具的注冊申請人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復印件。屬農業戶口的,應當提交戶口復印件;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注冊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證明和參與資產評估項目清單;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記錄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出具的注冊申請人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時間的證明;
(七)注冊申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注冊資產評估師崗前培訓結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注冊申請人所在資產評估機構在規定的受理時間內,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地方協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申請人提交復印件的相關材料應當核對原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專用章(樣式見附1)。地方協會初步審查后認為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確定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資產評估機構補充或者修改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的地方協會應當自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注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注冊資產評估師申請注冊匯總表》(見表2)及相應的電子文檔以申請注冊的請示的形式(附2)報送中評協,同時將注冊申請人有關信息錄入資產評估注冊管理系統;
(四)中評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將注冊申請人有關信息在中評協網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申請人,批準注冊,頒發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注冊申請人,不予注冊,并書面通知地方協會;
(五)地方協會應當按有關規定為批準注冊的人員統一制作注冊資產評估師印鑒。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以下注冊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將變更的信息向所在地地方協會備案:
(一)姓名;
(二)身份證號;
(三)政治面貌;
(四)職稱;
(五)學歷、學位。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辦理變更備案,通過互聯網自助填寫有關信息,同時將本人填寫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變更登記申請表(見表3)、本人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復印件及變更項目證明材料報送所在地地方協會。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變更的,地方協會應當將有關資料提交中評協辦理變更手續并換發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注冊資產評估師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變更的,地方協會可以在資產評估注冊管理系統中進行變更操作。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發生毀損或者遺失的,可以向地方協會申請補辦。
地方協會應當將有關情況上報中評協,并報請中評協為申請人制發證書。
第十五條 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評協撤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不在資產評估機構專職執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三)停止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連續滿12個月;
(四)不履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年齡超過70周歲;
(六)自愿申請撤銷注冊;
(七)被撤銷會員資格;
(八)在申報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
(九)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十)中評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撤銷注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地方協會應當對本轄區內出現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中評協;
(二)中評協對地方協會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注冊資產評估師,予以撤銷注冊,并公告;
(三)地方協會按規定收回被撤銷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和印鑒;
(四)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對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中評協提出申訴。
中評協發現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直接處理或者轉地方協會按照前款規定程序處理。
第四章 轉所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脫離所在資產評估機構,轉入另一家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的行為。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應當辦理轉所手續。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辦理轉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資產評估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者經資產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擔任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已完成退伙或財產份額(出資)轉讓手續,或簽訂財產份額(出資)轉讓協議或退伙協議;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行業協會調查的(調查一年未結束的除外)。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應當到轉出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地方協會辦理手續,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轉所申請一式兩份,其中須注明本人是否是合伙人或股東;
(二)轉出、轉入資產評估機構出具意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見表4)一式三份,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以下簡稱跨省轉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三)與轉入資產評估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一式二份;
(四)社會人才交流機構出具的注冊申請人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復印件一式二份;
(五)擔任轉出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應當提交合伙人會議(股東會)決議、財產份額(出資)轉讓協議書或退伙協議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變更后合伙人或者股東名單復印件一式二份;
(六)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辦理轉所應當按照《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程序》辦理(附3)。轉入地方協會在轉所申請表簽署同意意見后,轉所手續完成。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自轉出地方協會蓋章之日起1年內有效。
跨省轉所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在未完成轉所手續之前由轉出地方協會管理。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與資產評估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注冊資產評估師未轉入另外一家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所在地地方協會備案;所在資產評估機構被依法注銷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30日內報注冊所在地地方協會備案。
發生前款規定的情形,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30日內辦理轉出手續,并將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印鑒交地方協會暫時保管。地方協會應當在資產評估注冊管理系統中將其轉入地方協會代管節點,代管期限為12個月,代管期間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撤銷注冊。
由協會代管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加入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工作,應當及時辦理轉所手續。
第二十三條 辭職或者被解聘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申請加入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的,原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注冊資產評估師和注冊管理部門出具轉所所需的有關材料、證明。
所在資產評估機構被注銷的注冊資產評估師,申請加入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被注銷的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地方協會應在轉出機構蓋章處說明并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轉所條件,提出轉所要求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其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轉所材料和證明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有權向地方協會申訴。
地方協會收到注冊資產評估師申訴后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書面征詢原因。
資產評估機構在收到地方協會征詢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地方協會遞交書面答復,說明拒絕提供有關轉所材料和證明的理由及注冊資產評估師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據。
資產評估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不向地方協會遞交書面答復或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注冊資產評估師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地方協會可在轉所表中轉出地方協會意見欄中注明原因后,直接為注冊資產評估師辦理轉出手續。
第五章 懲戒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為注冊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地方協會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中評協吊銷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申報注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地方協會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有關注冊事宜。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地方協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地方協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警告。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地方協會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有關注冊事宜。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受到刑事處罰的,吊銷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為注冊申請人辦理注冊手續比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中評協直接受理注冊資產評估師(珠寶)注冊事宜。
第三十二條 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辦理注冊的權限參照資產評估機構管理體系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附1.doc
附2.doc
附3.doc
表1(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申請表).doc
表2(注冊資產評估師申請注冊匯總表).doc
表3(注冊資產評估師變更登記申請表).doc
表4(注冊資產評估師轉所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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