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發改價格〔2013〕901號
第一條 為保證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量,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9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服務,均應當按本辦法收取服務費。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異地提供服務,可以執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或者異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所,應當執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提供服務的收費,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下列審計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審查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主要包括:經濟責任審計,改制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涉及經濟案件審計,績效審計評價等專項審計和鑒證業務。(具體項目參見《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等其他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主要包括:管理咨詢業務、會計服務業務、稅務服務業務和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見附件。附件所列收費標準為基準價,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可以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以及管理成本、審計風險、繁簡程度等因素,在基準價的基礎上實行上下浮動,浮動幅度不超過20%。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服務,其收費標準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服務成本和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耗費的工作時間、業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以及社會信譽等因素,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 審計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收費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服務,可以實收資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項目鑒證金額等反映審計對象規模的指標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實收資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項目鑒證金額等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收費總額。
第十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可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工作人日數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審計工作的服務質量等分別確定。
第十一條 審計服務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二條 對匯總或合并報表單位的審計,其獨立核算單位應分別計算收費。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用不包括在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內,由委托人另行負擔。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承辦的業務,凡需要出具報告書的,一般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數或需要翻譯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費或翻譯費用。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協議)中載明收費條款。服務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載明計費的工作人日數等內容。
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委托關系后可以預收全部或部分費用,也可與委托人協商約定在提供服務期間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項后一次性收取。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時,應當出具合法票據。注冊會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程序,確保執業質量。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以傭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審計服務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亂收費的;
(六)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正式執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間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在本通知有效期滿前6個月,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將執行情況上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經發改委、財政廳審核評估后重新發布或者修訂發布。原《四川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四川省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價費〔2004〕253號)同時廢止。
附件:四川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
四川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
一、 計件收費標準
項 目 |
計費基數 |
100萬元(含)以下 |
100萬元-500萬元(含) |
500萬元-1000萬元(含) |
1000萬元-5000萬元(含) |
5000萬元-1億元(含) |
1-5億元(含) |
5-10億元(含) |
10-100億元(含) |
100億元以上 |
備 注 |
財務報表審計
(年)
|
資產總額、營業收入 |
5‰(低于2000元按2000元計收) |
1.5‰ |
0.8‰ |
0.4‰ |
0.3‰ |
0.22‰ |
0.15‰ |
0.1‰ |
0.06‰ |
1、中期報表審計:對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個季度的報表審計分別按年度報表審計收費標準的50%、70%、90%計收。
2、財務報表審閱:按報表審計收費標準的50%計收。
|
資本驗證(次) |
驗資金額 |
3‰(低于1000元按1000元計收) |
1‰ |
0.5‰ |
0.3‰ |
0.25‰ |
0.15‰ |
0.1‰ |
0.06‰ |
0.03 |
涉及財務報表審計的,按年報審計收費標準計收。 |
合并、分立、清算審計 |
資產總額、營業收入 |
按財務報表審計收費標準的150%計收;超過三年以上的年度收費比照報表審計收費標準執行。 |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
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項目鑒證金額 |
此類業務一般按照財務報表審計收費標準的120%計收,其中:經濟責任審計、改制審計、財務收支審計業務,按財務報表審計收費標準的150%計收;涉及經濟案件審計、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業務,按財務報表審計收費標準的200%計收。對于超過三年以上的年度,收費比照報表審計收費標準執行。 |
具體項目參見《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 |
說明:1、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計件收費標準按照差額定率累進計費。例如:某企業報表審計,其資產總額3000萬元,收費金額計算如下:計費基數為3000萬元,收費金額為100萬元×5‰+(500-100)萬元×1.5‰+(1000-500)萬元×0.8‰+(3000-1000)萬元×0.4‰=2.3萬元;
2、本表為基準費率,上下浮動不得超過20%;
3、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收費,按照本標準的2-4倍上浮計算。
二、計時收費標準
序號 |
執業人員級別 |
收費標準(元/小時) |
1 |
注冊會計師(主任會計師、首席合伙人)
|
700 |
2 |
注冊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
|
600 |
3 |
注冊會計師(部門經理、高級經理)
|
500 |
4 |
注冊會計師(項目經理)
|
400 |
5 |
注冊會計師(一般注冊會計師)
|
300 |
6 |
助理人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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